# 注册时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设计“AB股”或“同股不同权”结构?

说实话,在加喜财税做了14年注册办理,见过太多创始人拿着商业计划书来咨询,眼神里全是对未来的憧憬,但一谈到股权设计,就开始犯愁。“融资吧,怕失去控制权;不融资吧,公司又做不大。”这几乎是每个创业者的“灵魂拷问”。而“AB股”或“同股不同权”结构,就像是给创始人量身定制的“金钟罩”——让A类股掌握10倍表决权,B类股只有1票,哪怕创始人持股比例降到20%,依然能牢牢掌握公司方向盘。但这门“手艺”可不是随便在章程里写一句“A股多投票权”就能成的,里面藏着法律红线、投资人博弈、甚至未来上市的合规陷阱。今天我就结合12年的实战经验,从法律基础到条款细节,手把手教你把“AB股”写进章程,既保控制权,又不踩坑。

注册时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设计“AB股”或“同股不同权”结构?

法律政策基础

想设计AB股,第一步不是动笔写章程,而是摸清“游戏规则”。国内对同股不同权的态度,其实经历了从“全面禁止”到“有限放开”的演变。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同股同权”,那时候想搞AB股?门儿都没有。直到2018年,小米集团在港股上市,带着“AB股”架构闯进大众视野,大家才突然发现:原来中国公司也能这么玩!随后,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相继试点“同股不同权”,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更是从法律层面开了口子——第144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表决权数不同的股份,但每股的表决权数之比不得与该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总数之比超过五比一”。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用?目前法律没明确禁止,但实践中需要结合地方政策和工商局的态度,比如上海、深圳的部分园区对有限责任公司AB股备案比较灵活,而北京就相对谨慎。

地方政策差异是咱们注册时必须考量的“隐形门槛”。以上海为例,浦东新区对新经济企业有专项支持,只要你是科技、互联网类公司,章程里写明AB股设计,市场监管局通常会“一路绿灯”;反观某些三四线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可能连“AB股”都没听过,直接打回“不符合同股同权原则”。记得2021年,有个做AI芯片的创业团队来找我们,想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AB股,园区管委会倒是支持,但区工商局以“无先例”为由卡了三个月,最后我们通过上海市监局出具的政策指导函,才把章程备案下来。所以,注册前一定要先查目标地的“政策风向”,最好找当地靠谱的代理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提前沟通,避免白费功夫。

不同板块对AB股的“入场券”要求也不一样。科创板要求“公司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15%”,创业板门槛稍低,但同样强调“科技创新属性”。这意味着,如果你的公司是传统餐饮、零售,想靠AB股去上市?基本没戏。2022年,有个做连锁奶茶的客户,非要搞AB股架构,说是为了“方便融资”,结果券商一看行业属性,直接劝退:“AB股是给硬科技企业准备的,你们还是老老实实做同股同权吧。”所以,AB股不是“万能钥匙”,得结合公司行业和发展阶段来定,别为了设计而设计,最后反而成了上市的“绊脚石”。

股权类型设计

AB股的核心是“分类”,怎么分,直接决定控制权的稳固程度。最常见的是“A类+B类”二元结构:A类股由创始团队持有,每股享10票表决权;B类股由投资人、公众股东持有,每股1票表决权。但这里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A类股能不能流通?如果A类股和普通股一样自由转让,那创始人一旦套现,控制权可能瞬间崩塌。所以,实践中我们通常会设置“锁定期”——比如A类股在创始人离职、公司上市前不得转让,或者转让时只能优先卖给其他创始人团队。2020年,我们给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股权设计,创始团队要求A类股“永久锁定期”,投资人不同意,最后折中方案是“锁定期8年,期满后可转让但需稀释表决权至5倍”,双方才达成一致。

除了“AB二元”,有些复杂架构还会用“C类股”“D类股”做特殊安排。比如,给核心员工设C类股,表决权是A类的50%,但分红权是1.5倍,既能激励员工,又避免其过度干预决策;给战略投资人设D类股,表决权与B类相同,但享有“一票否决权”(比如公司并购、主营业务变更时)。不过,这种“多类别股”设计对章程条款的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股东纠纷。记得2019年,某教育机构创始人设计了“A+B+C”三类股,结果C类股东(高管团队)联合投资人,用表决权否决了创始人提出的战略转型方案,最后公司分家收场。所以,除非公司规模较大、股东结构复杂,否则不建议轻易尝试“多类别股”,简单粗暴的“AB二元”往往最有效。

表决权差异比例是另一个“雷区”。新《公司法》规定“表决权数之比不得超过五比一”,但实践中,很多创始人觉得“10倍都不够”,想钻空子。这里要提醒一句:比例越高,投资人越警惕,上市审核也越严。科创板曾有一家拟上市企业,设计“A类股20票/B类股1票”,被交易所问询“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最后被迫调整为“10:1”。我们给客户做方案时,通常建议“起步5倍,根据谈判结果调整,最高不超过10倍”,既保证控制权,又留出谈判空间。对了,表决权差异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章程里可以约定“公司上市后自动调整为1:1”,或者“连续三年净利润增长超30%,可临时提升至8倍”,这样既灵活,又能向投资人传递“公司向好”的信号。

章程条款设计

章程是AB股的“宪法”,每个条款都得抠得比头发丝还细。最核心的是“类别股设置条款”,必须明确写清:A类股的名称(如“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比如“公司总股本的20%”)、每股表决权数(“每股享有10票表决权”)、权利义务(如“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但不享有特别事项否决权”)。很多创始人觉得“大概写写就行”,结果工商局备案时被打回——上海市场监管局就曾因某公司章程“未明确A类股表决权数”而要求重新修改。我们加喜财税的标准模板里,这一条通常会附上“计算公式”:A类股表决权总数=A类股股数×每股表决权数,确保清晰无歧义。

“类别股东大会规则”是AB股的“安全阀”。A类股虽然表决权多,但不能为所欲为,必须通过“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特别事项。哪些事项需要类别股东大会表决?至少包括:修改类别股条款(比如调整表决权比例)、减少A类股数量、合并或分立涉及类别股权益等。这里的关键是“表决门槛”——普通事项需“出席会议的A类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公司合并)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1年,我们给一家新能源企业设计章程时,投资人要求“A类股修改条款需全体一致同意”,最后我们折中为“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A类股东同意,且反对股东不得持股超10%”,既保护创始人,又避免“一票否决”的僵局。

“转换与回购机制”是AB股的“退出通道”。章程里必须约定:什么情况下A类股可以转换为B类股?比如创始人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公司被并购时。转换比例也很关键——是“1:1转换”,还是“按市场估值折价转换”?我们通常建议“1:1转换”,避免创始人利益受损。回购条款同样重要,当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创始人出现重大违规(如挪用资金),公司有权按“原始出资额+年化5%利息”回购A类股。记得2020年,某电商创始人因个人债务问题,触发章程中的“强制回购条款”,公司按章程回购其A类股,避免了控制权真空。这些条款看似“冷酷”,实则是保护公司和所有股东的“护城河”。

股东协议协同

章程是“公开承诺”,股东协议是“私下约定”,两者必须“无缝衔接”。很多创始人只重视章程,忽略股东协议,结果AB股条款成了“纸上谈兵”。比如章程规定“A类股有10倍表决权”,但股东协议里创始人签了“重大事项需投资人同意”,那A类股的表决权就形同虚设。2022年,有个做SaaS的客户,章程里AB股条款写得滴水不漏,但股东协议中有一款“公司年预算超1000万需投资人一致同意”,结果创始人想投500万做研发,被投资人用股东协议拦下,最后只能修改股东协议,才把AB股的“威力”发挥出来。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AB股的“放大器”。如果创始团队有多人,最好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所有A类股股东投票时保持一致”,避免“内部分歧导致控制权削弱”。我们给客户做方案时,通常会建议“创始团队内部再签一个AB股表决权委托协议”,比如创始人甲持股15%(A类股),创始人乙持股10%(A类股),通过委托协议,乙的表决权也由甲行使,这样创始团队表决权就能“拧成一股绳”。2021年,某医疗科技公司的两个创始人因经营理念不合,A类股东投票时出现“5票支持、5票反对”,导致公司决策停滞,最后我们紧急介入,帮他们签了一致行动协议,才解决了僵局。

“反稀释条款”和“优先认购权”是投资人的“定心丸”,但必须与AB股条款兼容。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公司后续融资时,其有权按较低价格获得新股”,或者“创始人不得低价转让股权”。这些条款不能和AB股冲突,比如A类股的“优先认购权”是否包含投资人新股?章程里必须明确“投资人优先认购权不影响A类股的表决权差异”。我们设计条款时,习惯用“但书”来衔接:“公司发行新股时,投资人享有优先认购权,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数仍适用公司章程关于类别股的规定”,这样既满足投资人需求,又保护A类股的特殊性。

风险控制设计

AB股最大的风险是“创始人滥用控制权”,章程里必须设置“刹车机制”。最有效的是“中小股东保护条款”,比如当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A类股东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如高价关联交易),B类股东可以联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A类董事。2020年,某教育集团的创始人用A类股表决权通过了“高价收购自家关联公司”的议案,B类股东(投资人)立即启动章程中的“中小股东保护条款”,申请证监会介入调查,最终交易被叫停。所以,别小看这些“限制条款”,它们是防止创始人“头脑发热”的“紧箍咒”。

“信息披露义务”是AB股的“透明窗”。A类股东虽然控制权大,但不能“黑箱操作”。章程里应明确“A类股东需定期向B类股东披露公司重大决策、财务状况”,比如每季度提交经营报告,重大事项(如对外投资、高管任免)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B类股东。我们给客户做方案时,通常会建议“设立AB股股东沟通平台”,比如月度线上会议、季度纸质报告,这样既能满足B类股东的知情权,又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记得2021年,某新能源公司的创始人因未及时告知B类股东“核心专利被侵权”,导致投资人联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最后创始人不得不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调整”是AB股的“安全垫”。比如公司上市后,是否需要将AB股转为同股同权?很多科创板企业选择“上市后3年内保持AB股,期满后转为同股同权”,这也是交易所鼓励的做法。或者当公司被恶意收购时,A类股是否可以“临时提升表决权比例”?章程里可以约定“出现恶意收购时,A类股表决权比例自动提升至15倍,收购完成后恢复原比例”,但要注意,这种条款需符合《证券法》规定,避免触发“反收购条款”的合规风险。2023年,某拟上市企业设计的“反收购AB股条款”被交易所质疑“可能损害收购方利益”,最后调整为“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才顺利过会。

税务合规要点

AB股架构下的税务处理,是很多创始人容易忽略的“隐形炸弹”。首先是“股权转让税”,当创始人转让A类股时,虽然表决权多,但税务计算基础仍是“股权公允价值”。比如创始人以100万价格转让10%的A类股(公允价值1000万),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即200万。很多人以为“AB股可以低价转让避税”,这是大错特错——税务局会按“公允价值”核定计税依据,2022年,某电商创始人试图以“1元转让A类股”避税,被税务局稽查,最终补税500万并罚款100万。所以,章程里设计A类股转让条款时,一定要明确“转让价格需按公允价值确定”,避免税务风险

“分红税务处理”同样关键。A类股和B类股的分红比例可以不同(比如A类股分红1.5倍,B类股1倍),但税务处理上,“分红所得”仍需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比如公司净利润1000万,A类股持股20%,B类股80%,约定A类股分红1.5倍,则A类股应得分红=1000万×20%×1.5=300万,B类股=1000万×80%×1=800万。税务上,A类股东按“300万”缴纳20%个税(60万),B类股东按“800万”缴纳160万,不能因为“分红比例不同”而少缴税。我们给客户做方案时,通常会建议“分红比例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不超过1.5倍)”,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不合理安排”而纳税调整。

“印花税”是小税种但易踩坑。AB股架构下,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时,需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很多创始人以为“AB股章程备案不用缴印花税”,其实章程本身就是“应税凭证”,需按“5元/份”贴花。2021年,某科技公司在章程备案时未缴印花税,被税务局罚款2000元,还影响了银行开户。所以,从注册开始,就要把税务成本纳入AB股设计考量,别因小失大。

总结与前瞻

AB股或同股不同权结构,不是创始人“独裁”的工具,而是“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制度设计。从法律基础到章程条款,从股东协议到风险控制,每一步都要兼顾“控制权稳定”与“公司治理合规”。未来,随着《公司法》进一步修订和注册制改革深化,AB股架构可能会从“科创板专属”走向更多行业,但“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创始人需要在“控制权”与“中小股东保护”、“商业效率”与“法律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记住,好的AB股设计,是让创始人“敢于决策”,也让投资人“放心合作”,最终实现公司与股东的共赢。

在加喜财税,我们常说“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AB股条款更是‘大法中的核心’。14年注册办理经验告诉我们,80%的股权纠纷都源于章程条款设计不严谨。所以,别想着‘网上抄模板’,也别信‘打包设计100万搞定’——真正有效的AB股架构,需要结合公司行业、股东结构、未来规划‘量身定制’,还要提前与工商局、交易所、投资人充分沟通。我们帮过200+企业设计AB股,有的顺利登陆科创板,有的避免了控制权争夺,靠的不是‘运气’,而是对法律的敬畏、对细节的较真,以及对创始人需求的深刻理解。”